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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适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一朝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中,第(8)、(9)、(10)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合作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固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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