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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住院医保费用结算,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人社发〔2014〕149号)相关规定,现就医保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山同方医院住院床日费用分值问题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精神类疾病在中山同方医院住院,按住院床日费用分值进行结算,2018社保年度住院床日费用分值为2.05。
二、关于珠海上衝医院和中山华都肛肠医院等级系数问题
根据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和珠海上衝医院相关信息的复函》,珠海上衝医院自2018社保年度等级系数由0.62调整为0.65。中山华都肛肠医院等级系数为0.62。
三、关于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名称变更问题
根据《关于更名和启用‘佛山市顺德区第二人民医院’印章的函》和《关于启用‘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冯尧敬纪念医院)’印章的函》,“顺德区桂州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名称变更为“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根据《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通告》,“中山市宝元制鞋厂职工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名称变更为“中山宝元医院”。
四、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问题
社保年度内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发生变化的,自下一社保年度起开始调整涉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关于规范精神类疾病住院医保费用结算的通知》(中人社发〔2017〕315号)自2018年7月1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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