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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单位实行日薪制也应为女工缴生育险!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由于生产具有季节性、突发性特点,所以,除少数管理人员外,大部分员工都实行日薪制,即按通知上班,每天结清当天工资。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且已经履行快两年之久。
三个月前,我生育了一名男婴。当我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时,方知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我的工资按日结算,彼此之间没有具体、固定的工作时间,明显具有随叫随到的临时性质,故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请问: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未为你办理生育保险的行为违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也指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你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已经对你实际用工近两年之久,所以,你与公司之间不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工资如何计算以及如何发放,都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都不能否定你属于公司的职工,其借口“具有随叫随到的临时性质”,一直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由于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且已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标准与项目,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客观上使你遭受到损失,所以,公司必须对你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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