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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代理,社保代缴,未经领导指派因工外出受伤,算工伤?
2022-06-16 16:10  浏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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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为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一日下午下班前,其接到小区施工队打来的电话,要求次日7时前准备好一些沙石以便第二天的维修施工。为了不耽误工期,林某下班后自行前往小区附近的建材市场订购沙石。18时许,林某在建材市场内不小心摔伤。

事后,林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物业公司不服,认为林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外出未经领导指派,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的购买行为是否属于因工外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据此,不论是单位指派,还是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都是“因工外出"。

本案中,林某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前往建材市场订购沙石,虽然未经领导指派,但确实是因工作需要履行职责,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后维持了林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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