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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51岁的霍先生入职杭州某贸易公司,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到了8月试用期将满时,公司却提出霍先生年纪较大,不适合其所在岗位,因此将不予转正,解除劳动合同。霍先生很珍惜这份工作,想让公司撤销辞退决定,但公司态度坚决。霍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认为,“年纪较大”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以此为由解雇霍先生涉及就业歧视;对于“不适合岗位”这个理由,公司也拿不出霍先生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依据,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审理本案过程中,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霍先生明确表示不接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不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还是继续履约,选择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劳动者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是获得赔偿金。
后经仲裁委调解,贸易公司最终同意撤销与霍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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