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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济南信用卡还款公司价格低
2021-08-20 16:34  浏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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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13075-337-825】从不离身的信用卡却莫名被盗刷,谁是那个幕后黑手?一层层抽丝剥茧的背后,竟是一桩链条齐整 分工明确,彼此心照不宣的信用卡犯罪“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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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徐汇警方接到市民蒋先生的报案,其称自己的信用卡于两天前在荆州市某一古玩店被盗刷了4万余元,但当天自己一直待在家中,信用卡也始终在自己身边。

 

 

事出蹊跷,徐汇警方随即开展立案侦查。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赵某某被抓捕归案。然而,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经侦查,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背后还隐藏着一条上游“采料”——中游盗刷——下游洗钱的犯罪链。

 

 

心知肚明的下游“供货商”

 

 

2019年年初,蹇某在网上同蔡某某结识。对方询问蹇某“想不想赚钱”,只要把银行卡卖给自己,便可拿到1000元左右报酬,如果推荐朋友一起办卡,还可以多拿500元“介绍费”。听到卖卡就能赚钱,操作简单,回报丰厚,蹇某不免开始心动,当即在当地的银行办了张银行卡,连同U盾以及一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快递邮寄给了蔡某某,并按对方要求绑定了POS机,赚了1700元。

 

 

这之后,“蔡某某说还需要银行卡,让我问问有没有朋友想卖的”,已品尝过“甜头”的蹇某难抵赚钱的诱惑,便找上了自己的老同学冯某某,一同做起了“卡农”。

 

 

他们把目标对准身边的朋友,先后招募了多个同乡办理银行卡、U盾等,并按蔡某某要求对办卡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源源不断地为蔡某某“供货”。

 

 

蹇某心知蔡某某他频繁要卡、换卡,肯定在做伪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只不过我因为贪财也不点破,他也不说,我们彼此心照不宣。”

 

 

“环环相扣”的伪卡套现“生意”

 

 

蹇某猜想的没错,蔡某某等人实施的就是桩盗刷他人信用卡的“生意”:

 

 

环节一:获取信用卡信息

 

 

上家何某某利用服务生身份,辗转多家酒店,引诱顾客在其自制的、具有窃取信用卡信息功能的POS机上刷卡,窃取信用卡信息后网上售卖给蔡某某。

 

 

环节二:制作伪卡

 

 

蔡某某通过何某某提供的一系列信用卡信息,网上购买空白磁条卡以及读写卡器录入制作伪卡。

 

 

环节三:盗刷信用卡

 

 

蔡某某利用从蹇某、冯某某等处购买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办理POS机,并将制作的伪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最后由赵某某在作案地随机寻找银行ATM机进行提现。

 

 

判决结果

 

 

日前,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蹇某、冯某某刑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蔡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刑罚。

 

 

同时,因蔡某某还涉嫌通过互联网下载等非法手段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蔡某某刑罚,并予数罪并罚。

 

 

检察官说法

 

 

洗钱罪作为下游犯罪行为,其往往是助长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蔓延的温床,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将给国家金融体系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面对利益的诱惑,请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切勿以身试法,助纣为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飘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然而,洗钱犯罪套路多。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一些微末小利,诱惑大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售给其使用,从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时如果我们不能抵制住诱惑,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也请大家牢记:

 

 

不卖、不租、不借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

 

 

不用自己或公司的银行账户帮助来历不明的资金转账、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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