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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6:32  浏览:24
 

 

案例:

本市户籍人员阿莱(男)2008年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2011年6月阿莱工作中受伤,经人保部门认定并鉴定为伤残10级。2014年9月其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阿莱已满57周岁。请问,阿莱可以获得多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分析:

本案例涉及工伤保险的政策点:

1、工伤致残七至十级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工伤致残七至十级人员的劳动合同。)

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案例中,阿莱提出解除时已年满57周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递减40%。)

3、工伤人员因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笔待遇均以解除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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