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
南宁社保外包服务公司|代办南宁社保的公司|南宁社保代缴
2020-09-08 16:17  浏览:29
数量:1000
价格:40.0
包装:1
南宁社保外包服务公司|代办南宁社保的公司|南宁社保代缴
服务关键词:社保代理,社保代买,社保代缴,社保外包,代理社保,代缴社保,代买社保,代理南宁办事处社保,代理南宁分公司社保,代缴南宁分公司社保,代缴南宁办事处社保,代买南宁办事处社保,代买南宁分公司社保,南宁社保代理,代理南宁社保,代缴南宁社保,代买南宁社保,南宁社保代买,代缴南宁企业社保,南宁社保外包,南宁社保代理公司,南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理南宁企业社保,代买南宁公司社保,南宁社保咨询,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潘某系某镇人民政府工勤人员。2018年1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潘某与同事一起在单位财务室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头晕并无法站立,同事发现后立即联系某镇卫生院前来急救,因病情较重,医务人员将其送卫生院并呼某市120急救中心来接诊。当日12时50分左右,潘某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8年1月27日,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2018年2月9日,用人单位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对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2018年4月9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治疗12天后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潘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2天后死亡。潘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也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联系方式: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欧阳先生   手机:15920114063   办公QQ948848935     办公wx:ljhr301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室

联系方式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