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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15:57  浏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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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解读,新的缴存管理办法明确了应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范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等问题。

 

据悉,《缴存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明确了应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范围;明确了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标准;明确了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明确了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确定标准;调整了同城转移管理模式,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明确了惩戒措施。

 

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新政实施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应当缴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二)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如何确定月缴存额?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三)同一单位是否可以执行多种缴存比例?

答:不可以。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如果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按其当月实发工资金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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