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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代理,社保代缴,员工入职当天就发生工伤,怎么办?
2022-06-16 16:09  浏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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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当天就发生工伤,此时用人单位还未来得及给他办理社会保险,该由谁承担工伤待遇?

相关案例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近期招录的一名工人,上班的第一天就被高空坠物砸伤,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该公司一般是在员工入职3个月后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负责人担心,公司是不是要承担员工全部的工伤待遇?现在为受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还来得及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的合理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

本案中,该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天就发生工伤,虽是个案,也属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而发生工伤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待遇的损失。如果此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这名员工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分别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公司等到员工入职3个月后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对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其他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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